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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专家详解航空器事故国际调查流程

时间:2024-09-29 18:20:57 文章作者:小编 点击:

  新华社北京3月13日电(记者林红梅、樊曦)马航航班失联至今已6天,事故调查仍扑朔迷离。此次事故航空器登记国、途经国及目的地国不同,应该如何协同调查、取证?流程如何?何种条件下才可宣布航空器失踪?为此记者采访了民航业专业人士。

  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专家谢孜楠13日向记者表示,国际性是航空运输的特征之一。因此,当一架飞机发生事故,国际民航组织各缔约国都应该遵循国际民航公约的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严谨细致的调查。

  答:任何航空器发生事故,无论地点是在本国还是他国,调查的流程都是一样的,包括搜寻救援、调查通知和响应、现场调查、实验验证、原因分析、提出安全建议、调查报告编写发布、安全建议的落实整改等。

  答:国际民航组织各缔约国均应当遵守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航空器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深入、全面的原则,唯一目的是为了查明事故原因,提出改善安全建议,预防事故的发生,而不是为了分摊过失和责任。

  答:按照原则,事故发生地所在国负责组织事故调查。航空器登记国、经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制造国有权派出授权代表参与由事发地所在国组织的全部事故调查工作。通俗地讲,事故发生在A国,航空器在B国登记,C国的航空公司运营,航空器的设计国和制造国是D国,那么,ABCD四个国家均有代表参与全部事故调查工作,其中A国是事故调查组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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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发生地所在国可以根据相互安排并经同意将全部或部分调查工作委托其他国家的调查机构进行。不过,事故发生地所在国必须采取一切办法以便利调查。

  答:当然。遇难或者重伤旅客所在国也有权派出一名专家参加调查。这名专家有权查看事故现场;接触经进行调查的国家批准可对外公布的有关事实材料,以及关于调查进展情况的信息;接收最终调查报告。

  答:如果事故发生地不在某个国家的领土内时,可由航空器登记国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如果航空器登记国无意组织这样的调查,也可由航空器经营人所在国组织事故调查。

  答:事故及事故调查进展情况信息应当由组织调查的国家发布,任何参与事故调查的国家均不得发布事故及事故调查进展信息,除非组织事故调查的国家已经发布。

  答: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第一章定义中,对航空器失踪的解释为“在官方搜寻工作已结束仍不能找到残骸时,即认为航空器失踪”。

  答:根据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2《搜寻与救援》5.5.1条款:“搜寻与救援工作必须按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直到所有幸存者被送到安全地点或直到失去救援幸存者的全部合理希望为止。”

  而《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5.13条款有关搜寻无效的定义为:“搜寻工作只有在对救助幸存人员不再有任何合乎情理的希望才应结束。”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2、附件13以及《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相关条款,均未对搜寻时限作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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