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加强对技术市场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并进行相关的技术市场统计和分析工作。
2.《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第二条: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
3.《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2000年5月26日广东省第9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第六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技术市场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在广东省辖区内注册的作为卖方(技术输出方)的法人单位、自然人(个人)和其他组织。
适用于自然人(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原件、技术方案(技术开发合同)、项目费用清单(技术开发合同;或涉及购置设备或外购软、硬件产品等费用或其他非技术性收入成分的咨询和服务合同)。
1.技术开发(合作)合同2.技术开发(委托)合同3.技术转让(技术秘密)合同4.技术转让(专利权)合同5.技术转让(专利申请权)合同6.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7.技术服务合同8.技术咨询合同
我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业务统一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办理。仅深圳市的业务在“深圳市技术转移促进中心业务系统”()办理。
申报单位注册→申报单位添加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填写申请书→项目负责人上传合同原件及相关附件→登记机构审核批复
1.申报单位注册,完善单位信息和技术合同登记设置,按属地原则选择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提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审核通过。
3.项目负责人填报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请书,选择卖方单位填写申请(只有卖方单位为境外单位或港澳台单位时,选择买方单位填写),根据提示逐项填写信息,并上传合同原件及相关附件。
4.技术合同二级认定登记机构审核技术合同有关材料,一级认定登记机构批复通过后,QY球友会官网出具“广东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加盖“科技行政部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
5.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申请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的最终结论显示为“通过”时,表示可领取登记证明。
自2021年2月4日,省科技厅启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和登记机构证明电子证照系统,电子证照与纸质证明具有同等效力。申报单位提交的技术合同,经已开通电子证照功能的登记机构批复通过后,将生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和登记机构证明电子证照,申报人可自行登录系统下载;当所选登记机构为企业性质时,可直接联系登记机构领取纸质证明,电子证照与纸质证明具有同等效力。
按照省政府有关通知要求,自2013年4月起,省科技厅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核准权限下放至各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部门。除省直单位外,地市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业务可直接在地市办理。
省直单位办事窗口:省技术市场协会、华南理工大学、华南技术转移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专利)、广东省建筑业协会、广东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若为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或涉及专利实施许可的合同,为准确掌握专利的最新状态,应当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认定登记。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规定,技术合同登记费已取消。
3.合同文本建议使用科技部的示范文本。若非采用范本,应提供与范本格式一致的封面、封二(合同各方基本信息页)和封底。合同应主体清楚、标的明确、条款完整,文字、印章清晰。主体、标的、条款、费用等不明确,印章不齐备或与书面名称不一致的不予登记。
4.合同必须签署齐全,包括法人签名、公司盖章和签署日期。非法人或组织负责人签名的合同,应提交其法人或组织负责人授权签订此合同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5.技术开发合同必须上传技术方案和项目费用清单;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合同价款中若包含购置设备或外购软、硬件产品等费用或其他非技术性收入成分的,应提交项目费用清单。注意:技术方案需申报单位盖公章;项目费用清单需申报单位盖公章、财务章,项目负责人签字。
6.涉及知识产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合同,须提交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材料(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8.合同原件条款或内容不齐全的,登记机构可要求申报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9.申报单位无需再递交纸质材料,如有特殊情况,登记机构和审核机构可要求申报单位提交纸质材料原件进行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63号)3.《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4.《广东省技术市场条例》(2000年5月26日广东省第9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5.《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核准权限的通知》(粤科管字〔2013〕60号)
实施机关工作人员有义务准确、可靠地答复申请人的疑问。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提供的信息提交申请的,实施机关应视为符合规定,不得拒绝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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