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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实战指南:如何认定合同标的? 附风险控制建议

时间:2024-06-27 11:22:09 文章作者:小编 点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4月份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至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知产庭受理的8436案件民事二审实体案件中,涉及技术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的数量为342件,比技术秘密纠纷案件多出129件。经在公开渠道检索,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类约3100件,其中典型案例6件,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68件,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316件,专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177件。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为1493件,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有55件,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为220件,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为626件。技术转化合同纠纷55件,技术许可合同纠纷4件,技术咨询合同纠纷2222件,技术服务合同纠纷10702件,技术培训合同纠纷1101件,技术中介合同纠纷37件,技术进口合同纠纷3件。

  为了更加全面了解该类案件存在哪些争议焦点问题以及对应的裁判规则,我们团队扩大检索区间,选取近五年(2019年-2023年)内人民法院审理的全部的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逐一梳理并定期形成研究成果与各位读者分享,希望在带领大家一起了解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特点的同时,为大家提供具体的实务操作建议,达到在事前控制风险、事后解决问题的目的。

  李营营律师团队多年来专注知识产权争议解决领域,尤其在商业秘密、与技术保护有关的业务领域办理大量案件,多件被评为典型案例。我们秉持“专、精、特、新”的业务准则,摒弃“全能律师”做法,专注知产业务领域并坚持长期深耕挖掘。在研究本领域及延伸的相关法律问题,将研究成果及时在行业分享。我们欢迎大家就具体案件问题或者具体法律问题与我们进行交流。

  合同标的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如买卖合同中的物品,委托开发合同中的技术成果。合同标的是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目的所在,也容易成为双方日后争议的焦点。在技术合作开发合同中,如何判断诉争成果是否属于合同标的,应当严格遵守合同字面的约定,还是结合其他因素综合考量?本期,我们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办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1.2019年5月11日,郑州某和聚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和聚焦公司)与郑州某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焦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共同合作开发环保大气数采仪设备及在线.《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该项目的研发费用为150万元,先期某和聚焦公司向某焦公司支付首笔研发费用75万元,某焦公司应在收到首笔研发费用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研发出首款技术成熟、可转化实施且能量化生产的产品并正常申报技术专利,某和聚焦公司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支付某焦公司剩余研发费用75万元。

  3.2019年6月13日,某和聚焦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某焦公司支付研发费75万元。2019年7月13日和7月27日,某和聚焦公司作为申请人就涉案合同技术成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2019年9月24日,某和聚焦公司代表人签发了成果交付清单,其中产品名称明确显示为饮食业油烟浓度在线日某和聚焦公司取得《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证书载明产品名称为饮食业油烟浓度在线日,某和聚焦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某焦公司支付研发费10万元。

  4.后因某和聚焦公司迟迟未按约定向某焦公司支付剩余研发费,某焦公司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和聚焦公司立即支付剩余研发费65万元。

  5.2020年6月18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焦公司已完成协议约定的义务,判决某和聚焦公司向某焦公司支付剩余研发费65万元。被告某和聚焦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6.被告某和聚焦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研发标的为油烟浓度监控仪存在事实错误,某焦公司至今未向某和聚焦公司交付合同标的环保大气数采仪,并且某焦公司提供的技术并不成熟,存在严重的质量瑕疵,未完成合同约定义务,请求判决某焦公司返还某和聚焦公司研发费用85万元及资金使用利息。

  关于《投资合作协议书》的合同标的的问题。锦和聚焦公司上诉认为,聚焦公司交付的饮食业油烟浓度监控仪及在线监控软件并非双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中约定的环保大气数采仪设备及在线监控软件,聚焦公司应当返还其已经支付的85万元款项。

  最高法院认为,从双方2019年5月11日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书》中的约定来看,表述的合作项目确实为环保大气数采仪设备及在线监控软件,但从后续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的沟通情况来看,锦和聚焦公司与聚焦公司对合作项目的具体项目为饮食业油烟浓度监控仪及在线监控软件均是明知且认可的:

  其一,锦和聚焦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取得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一份,该认证证书显示产品名称为饮食业油烟浓度在线监控仪,申请单位为锦和聚焦公司,直销商和生产厂名称均为锦和聚焦公司,认证模式为工厂(现场)检查+产品检查+认证后监督,锦和聚焦公司在取得该证书后于2019年11月6日仍继续支付研发费10万元给聚焦公司,并未对聚焦公司交付的且其已经申请CEP认证的研发成果提出异议;

  其二,从锦和聚焦公司与聚焦公司沟通过程中的微信记录来看,2019年5月14日,聚焦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剑在微信群锦和科技新项目研究小组中发送文件《锦和聚焦硬件研发进度计划》,该文件标题为锦和聚焦大气数采仪项目流程节点,内容为:经公司决定,2019年5月13日开始,针对餐饮业油烟监控系统进行全面开发。文件中提及的产品有油烟污染物在线监控(测)终端主机、废气物浓度探头。尚斌做手势表示同意,并要求筹备组当晚例会上一起过一下该文件。另,2019年5月31日,武松向刘剑发送13个中标文件及合同,内容均涉及河南省各地市餐饮油烟在线监控设备的采购项目。据此,聚焦公司与锦和聚焦公司在履行《投资合作协议书》过程中对所涉标的是明确一致的。

  其三,研发成果交付清单中的产品名称明确显示为饮食业油烟浓度在线监控系统,且清单下方有签字:接收人:宋世举2019.9.24接收单位:郑州锦和聚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锦和聚焦公司明确表示宋世举为其公司员工。可见,双方在交付《投资合作协议书》所涉标的时均认可交付标的为饮食业油烟浓度在线监控系统,聚焦公司也签字予以确认。同时,从锦和聚焦公司的宣传册看,宣传研发的产品系新一代油烟快速检测仪产品,该产品表面标有环保大气数采仪字样,由此反映出,在锦和聚焦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中,亦存在用环保大气数采仪这一上位概念来指代油烟快速检测仪的情形。

  综上,锦和聚焦公司现主张《投资合作协议书》所涉标的为环保大气数采仪设备及在线监控软件,并非实际交付的饮食业油烟浓度在线监控系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聚焦公司是否已经履行完《投资合作协议书》中约定的相关义务问题。经审查,在聚焦公司研发成果清单中,软件登记受理通知书及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均有显示油烟检测预警推送平台一种油烟智能监测装置等相关名称,清单载明相关著作权和专利均已登记在锦和聚焦公司名下。本案中,《投资合作协议书》第九条第3项明确约定:在目标公司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支付乙方剩余研发费用75万元。因此,根据《投资合作协议书》的约定,聚焦公司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锦和聚焦公司应当支付剩余研发费用。

  综上所述,最高法院认为锦和聚焦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驳回其上诉请求。

  案例来源:《郑州锦和聚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郑州锦和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303号]

  合同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是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目的所在,也易成为双方日后争议的焦点。本案中,双方对合同标的物究竟是“饮食业油烟浓度监控仪”还是“环保大气数采仪设备”产生纠纷,就是因为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只是约定了一个较为宽泛的上位概念“环保大气数采仪设备”。因此,在签订技术合作开发合同时,除了审查合同标的的合法性之外,还应仔细审查合同标的的确定性,即应明确、详细约定合同标的物,具体包括写明开发成果的名称、品种、规格、颜色、数量、质量标准等。此外,在描述合同标的物时,应注意各种称谓描述的差异,避免双方因此产生分歧。

  考虑到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能根据业务需求以及开发进程会对合同标的进行一定调整,因此法院在判断合同标的时,不会拘泥于合同的字面约定,而会结合合同履行情况综合判断。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接收方发现对方交付的阶段性或最终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务必在约定期限内尽快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明确提出异议,不必要的拖延耽搁,可能会使法院认为已同意标的变更,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李营营律师提示:技术合同本身涉及合同目的拟定、付款节奏设计、合同双方在具体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同工作内容的提前确定、阶段性技术资料交付安排和配套资料文件的设置、技术交付质量的评估确认、违约责任设置、管辖约定、技术成果权属安排等内容,合同拟定既要考虑技术项目实际情况、研发周期、研发需求,又要考虑合同各方风险控制,综合性极强。可以说,一份高质量的技术合同对于法律技术要求较高,而一份好的合同完全可以合理控制合作各方的风险,将合同风险、技术所有权属争议控制在最前端,可以在后续诉讼中将某一方的诉讼难度、举证难度合理控制。因为技术合同引发的争议解决,更多时候是需要代理律师对技术研发过程和各方履约状态作出精准的分析,而不仅仅合同法相关知识。所以,我们由衷地建议大家在合作之初、争议发生时,委托专业的长期研究技术争议解决律师团队处理,以最大程度争取对自己有利结果。

  【声明:本文系作者对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裁判观点的提炼总结,旨在帮助读者快速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部分案件中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不代表作者对具体裁判观点的认同,更不代表本文作者对某一具体法律问题的法律意见或法律观点。由于查询渠道受限且本文引用案例并非指导性案例,因此,本文中体现的裁判观点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同时,由于个案差异性极大,建议大家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委托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具体法律规定,对具体案件中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得出契合个案的正确结论。】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高级企业合规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拥有证券从业资格,

  。李营营律师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民刑案件、与技术相关的合同纠纷)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领域,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成功为多家企业客户建设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技术、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李营营律师团队一直致力技术保护和与技术有关的争议解决,多年来深入研究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技术合作开发合同、技术转化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技术进口合同等与技术合同相关的争议解决,在该特定领域内发布了数百篇专业文章,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有扎实并深入的研究,熟悉该领域内常见、多发的问题和争议焦点,熟悉法院实务裁判规则,擅长拟定各类技术合同,能够迅速精准识别合作的风险和合同漏洞,可以协助开发方或委托方提前控制好法律风险,提供风险应对方案、及时解决风险,推动技术项目安全高效运行。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实战指南、不正当竞争实战的相关书籍、知识产权犯罪的相关书籍。千亿体育登录入口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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