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法治热点,回应群众关切。长宁区法宣办和长宁区融媒体中心共同推出的“与‘宁’说法”栏目继续与您相约。合同约定是有技巧的,既要合法也要平衡权利义务。然而,总有一些企业因技术合同签订细节等被客户“拿捏”,对此,长宁律师以案说法,深入讲述破解之道。
拥有丰富办案经验的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盖晓萍介绍,“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从中不难看出,在技术合同中,当事人双方都承担着自己相应的义务和所享有的权利,一方当事人权利的取得,需要以履行自己的义务为前提。
盖晓萍介绍,某公司原来是政府机构下属的研究所,后来改制为企业化经营,主要承接一些消防技术服务项目。该公司虽技术过硬却屡屡因各种缘由被客户为难,也遇到过以报告不能使用为由而拒付尾款、进度款的情况,甚至还有要求解约并全额退款的客户。
盖晓萍在查阅了他们的合同后发现,该公司使用的都是国家科委标准的技术服务合同范本。对于合同的约定,她却认为值得再推敲。
在一份《消防检测服务合同》中,按照合同约定,乙方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和公安部消防监督部门的审核意见,对(甲方)某大酒店进行消防安全评估;乙方对成果数据和成果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同时,合同还约定,乙方在签订合同后20个自然日内提交正式评估报告,一式两份。最终,以在某市级技术服务管理系统平台上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为验收交付标准,也是付款条件的成就标准。
既然技术合同事关消防安全检测,那么,被检测项目就存在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的可能。这直接导致作为乙方的该公司无法出具结论为“合格”的安全评估报告,自然也无法满足上传技术服务管理系统平台的要求。
“面对这种情况,我们既不能弄虚作假地出报告,又不能因甲方拒付款而导致企业利益受损,到底怎么办呢?”企业陷入两难境地。律师表示,甲方不付款的行为属于非法要求,该公司有权拒绝提供这样的服务。
如何才能真正破局?律师表示,该公司是政府部门授权的为消防项目专业“把关”的机构,“检测与评估”是该企业的技术服务内容,在合同签订时,不应以检测结果(是否合格)为技术合同的标的,而应当以服务过程为合同标的。
在签约前,乙方应该向甲方明确服务是消防的“检测与评估”,要约定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实际情况出评估报告。如果检测不达标,可以利用技术协助客户整改,直到达标合格才出具正式的安全评估报告,上传至技术服务管理系统平台;与此同时,收取的费用分为检测费用和整改技术服务费用两部分,既真实权威又合法合规,客户也容易接受。
《民法典》合同编 第八百七十八条: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第八百七十九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第八百八十条: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第八百八十一条 第二款: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八百八十三条: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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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上海长宁 作者:上海长宁责任编辑:幽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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