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适用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39号)第三条:“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进行审批,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
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与其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所需开具专票的情况相符。
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与其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所需开具专票的情况不符。
受理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资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对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部门应在办理时限内完成审查,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应凭《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特殊程序。符合国家规定和设立特殊程序(绿色通道)的优先、特殊事项,应按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和专人负责的原则,做到快速流转、限时催办、疑难会商、压缩时限等。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20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千亿球友会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