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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印发全市法院指导“总对总”诉前调解典型案例(下)

时间:2024-10-07 07:35:44 文章作者:小编 点击:

  千亿球友会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巩固“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成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宣传引导作用,近日,天津高院面向全市法院和14家“总对总”合作单位征集诉前解纷案例,选取其中具有典型意义的

  天津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1”)是被告天津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2”)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4月,原告天津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1、被告2、被告天津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3”)签订了《股权意向书》,约定由被告1向原告转让其持有的被告3的49%股权,原告向被告2支付诚意金75000万元;若上述股权交易未能在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则被告应于2019年10月10日前返还原告已缴纳的诚意金75000万元本金及对应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8%计算)。

  2019年4月24日,原告与被告3签订《抵押合同1》《抵押合同2》,由被告3以其所有的在建工程及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为上述诚意金提供担保。2019年6月14日,原告又与被告天津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4”)签订《抵押合同1》《抵押合同2》,由被告4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滨海新区的两宗土地的使用权及土地上的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为上述诚意金提供担保,担保债权数额合计为75000万元。股权意向书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2支付了诚意金75000万元。但至2022年6月,股权意向书所约定的股权交易仍未完成,被告1、被告2亦未返还原告缴纳的诚意金及对应利息。原告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天津一中院收案后,经诉调分流至秀云调解工作室,专职法官阅卷后发现,本案中原告是民营企业,被告是国企,决定运用“法院+工商联”诉调对接机制开展调解工作。在调解现场,专职调解法官和调解员耐心听取纠纷缘由,了解到被告是因暂时困难,才未如期支付欠款,双方对案件事实并无争议。工商联调解员着重从维护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入手,引导被告及时纾困解难,走出债务困境,专职调解法官着重从诉讼成本、法律规定方面答疑解惑,促进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经反复多轮沟通,最终双方达成内部和解协议,由被告分期向原告返还诚意金本金及利息,故原告撤回了起诉。

  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有效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而且为民营企业减轻了诉累,实现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运用“法院+工商联”联动调解机制,也是深入贯彻落实习法治思想,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维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生动实践。一中院充分发挥法院在多元化解和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结合工商联作为民营经济“娘家人”的桥梁纽带作用,服务优化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稳步推进。

  原告天津某物业公司承接了南开区某俱乐部、南开区某中学等6被告物业服务项目,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每年服务期满后以投标的形式进行合同续签。物业项目服务期间,由于被告经常会有服务合同以外的服务需求从而产生了合同金额以外的费用。该部分费用经原、被告商议由原告先行垫付,每月由原告出具费用明细,被告审验后向原告付款。2020年前,被告能正常支付该部分费用,2020年以后,被告以财政经费短缺为由拒绝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提起诉讼。2023年6月份,原告天津某物业公司欲起诉南开区某俱乐部、南开区某中学等6被告,主张各被告给付原告物业服务费及逾期利息。同时原告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各被告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南开区法院立案庭在收到原告的起诉材料并征得原告同意后,将案件线下委派至区工商联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区工商联调解中心在收到案件后,指派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在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后就原告的保全申请事宜与指导法官进行联系,指导法院在综合考量原、被告的合同关系,各被告的行业背景以及面临高考的时间节点等因素,向原告释明相应的风险,如果贸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会对学校等单位的账户支出造成影响,甚至可能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指导法官在指导调解的同时,南开法院按照重大敏感案件请示报告制度就案件的情况向区委政法委书面汇报,争取区相关部门的支持。经过多次与双方负责人的沟通,核实清楚诉请主张依据及具体金额,找出解决纠纷的症结所在。经相关单位的多方协商,被告协调到大部分资金,原告也从实际情况出发,主动放弃了物业服务费利息部分的请求,双方达成诉前调解协议并且已经履行完毕。

  本案是运用“总对总”“法院+工商联”联动调解机制,指导法官与调解员密切合作的有益探索,法院没有将案件委派给调解组织就放手不管,而是充分发挥指导法官与调解员各自的优势,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区法院通过指导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培训调解员等方式开展诉源治理工作,区工商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做好商会组织调解。双方同向发力,共同化解矛盾,降低纠纷成讼率。(南开区工商联、南开法院报送)

  2023年7月份,天津市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在合同终止之后,未向南开区某街道办事处移交应当移交资金、物品和资料。南开区某街道办事处欲起诉天津市某物业公司,主张被告向原告移交上述应当移交的物品等。天津市某物业公司称其并非不移交材料,而是因为小区内众多业主没有缴纳物业费,严重影响了公司的运营,公司不得已才在合同到期后选择撤出。南开区某街道办事处则认为移交资料与业主不缴纳物业费是两回事,对于业主不缴纳物业费的情况,如果属实可通过起诉等途径主张权利。现在新的物业公司已经入驻,但是缺少上述资料,无法开展工作提供服务,严重影响了小区的居住环境。南开区法院立案庭在按照院里的工作安排,开展“五个一”对接工作时了解到上述情况,考虑到案件的性质以及双方均有初步的调解意愿,遂将纠纷推送至区工商联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区工商联调解中心在收到案件后,指派调解员进行调解。指导法官和调解员主动与天津市某物业公司取得联系,向其释明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如何降低对业主基本的正常生活的影响,到是否会造成物业管理秩序混乱,并就其提出的业主欠缴物业费的问题进行了解答。物业公司在详细了解了相关规定后同意整理资料向街道办事处移交,但是自己也不专业需要较长时间进行整理。指导法官主动提出可以提供帮助,对相关问题开展梳理,最终帮助物业公司核实清楚了需要移交的资料,并且确定了交接的时间。同时指导法官联系街道办事处,给予物业公司宽限时间。新的物业公司也在法院的指导下开展服务,保证了业主的正常生活。日前,所有资料已经移交完毕,街道办事处特地向立案庭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本案是南开法院的运用“五个一”工作机制(一名法官指导一个调解委员会等)与“总对总”诉调对接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发挥了法院在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法院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新工作办法,深化与街道办事处的联系对接工作,对矛盾纠纷“抓早”“抓小”,切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

  原告王某系北辰区某小区业主,被告天津某置业有限公司系该小区开发商。2018年1月31日,王某与天津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车位使用权转让款人民币21万元,由王某一次性支付给天津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9年10月30日前将车位交予原告使用,但被告未能如期交付车位,直至2020年8月20日才实际交付。原告认为根据合同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应赔偿原告违约金,故起诉至北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延期交付车位违约金7612元。

  案涉小区开发商延期交付车位情况涉及的并非只有王某一位业主,之前,已经有案涉小区的多名业主起诉天津某置业有限公司延期交付车位纠纷,因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中并未对延期交付的违约金赔付作出明确约定,导致前期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对赔偿数额争议较大,北辰区法院速裁法庭对先前起诉的几名业主与开发商进行过示范调解,效果良好。北辰区法院认为此类案适宜通过诉前调解方式解决,立案庭在征得王某同意后,考虑到被告系北辰区企业,北辰法院认为案件适宜委派工商联调解组织调解,遂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总对总”机制委派工商联商会调解组织进行诉前调解。商会调解员向王某释明法院先前已判决类案情况及赔偿标准,积极引导双方和平解决纠纷,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被告天津某置业有限公司限期支付王某延期交付车位赔偿,双方签署调解协议,案件得以顺利成功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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