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玉县孜门食品日用品厂未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新)药监妆罚〔2021〕10号墨玉县孜门食品日用品厂未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案_ 新疆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墨玉县孜门食品日用品厂未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未按照《化妆品监千亿体育登录入口官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案件。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1、警告;2、罚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