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今天,“韩城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平台继续推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销售者篇。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指通过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个人或者企业,既包括通过集中交易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入场销售者,也包括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主要有:
销售者应当保持销售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防止交叉污染。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采购按照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鼓励销售企业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提供可查验相应凭证的方式。
从事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存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销售者通过去皮、切割等方式简单加工、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防止交叉污染,如实标明具体制作时间。
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贮存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销售者委托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选择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能够保障食品安全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
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兽药残留、重金属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肉、水产品,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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