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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评论】金源方程:绿化的“生命权”属于所有生命体

时间:2024-06-27 02:24:03 文章作者:小编 点击:

  2021年8月14日,新闻晨报的一则报道引起热议,本市松江区李先生因砍伐香樟树被罚款14.42万元。事件发生后,官媒、自媒、专家和学者纷纷发声参与讨论。

  3、自己并未把树“砍死”,而今香樟树也冒出了绿芽,怎么就被认定为砍伐树木了?

  4、隔壁小区物业将150余棵树木修剪成树干,从外观看与李先生修剪的程度相似,以“修剪过度”被罚款1.5万元。 罚款数额为什么相差这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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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树种不同,认定“过度修剪”的标准也不同,处罚标准也不同。考虑到李先生认错认罚的态度较好,作出标准最低的5倍处罚,即14.42万元。

  认定李先生砍伐树种为香樟树,对树木价值进行认定后确定补偿价格为28840元。

  答:经向绿化部门发函询问,根据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绿化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6)027号文件规定,对应绿化补偿费标准,结合案情,对当事人按该树木的补偿费为基准,依法处以5倍的罚款,处罚金额为144200元。

  答:无论任何人出资购买什么树种,也无论任何人实施种植行为,是否种植于私人庭院内,对该树木的修剪、迁移、砍伐都要遵守《上海市绿化条例》的规定。

  答:不可以,需按照规定并委托专业的绿化养护单位,特别是比较高大的树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树木,必须由具有上树工证书的专业人员进行安全规范操作。

  2、如需对小区内的树木修剪、迁移、砍伐的,小区绿化养护单位能自由处理吗?

  答:不可以。当居民区内的树木影响了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时,小区绿化养护单位实施常规修剪;常规修剪不能解决的,需要向绿化管理部门申请。

  基于物权的处分是有限制的,要看是否有特殊法益的保护。最典型的就是历史文化建筑,从产权的角度来说是私人的,但是一块砖都不能动它。绿植,应该也有这种属性。

  但是,汪仲启也提出,城管执法应该以人为本,守住底线。在这件事中,城管执法是否可以更人性化?是否有协调的可能性?比如,市民是否可以重新买一棵树种上,而不是一上来就处罚。

  《修剪自己买的树,被罚14.42万元——与城管部门商榷》(上海开放大学公共管理学院伊晓婷副院长)

  未经过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的树木花草是否不应当涵盖在《条例》第二条的适用范围内。

  李先生修剪自己所有的树木,并未对他人及社会造成侵害,不应当剥夺李先生的所有权。

  对于此案,更合适的方法,也许应该要求李先生将树木移植回自己院内,恢复公共绿地原状为宜。

  《修剪自家树木被罚14万,为何公众都感到不可思议?》1、公众都自己在公共区域种树,然后视为个人财产,估计会引发社会大的秩序混乱。

  2、李先生对自己的树木移栽到自家院外,应视为对自己财产的抛弃,放弃其财产权利。

  4、修剪是对树木枝叶的局部整理,砍伐则是对树木的根本性破坏,导致树木难以生长,也是对城市绿化和生态环境的肆意损害。对“砍头”树木严加处罚,符合“过罚一致”的原则。

  ● 修剪、过度修剪、砍伐分别是什么概念,对树木会造成怎样的伤害?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从公众提出的这些问题来看,法治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在公众看来,不论什么事都要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哪怕李先生已经认错认罚,公众还是想知道个中道理。但,道理讲清楚了吗。

  城管部门对李先生的处罚主要依据的是《上海市绿化条例》,让我们回到条例本身来看。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地告诉我们,立法目的是为了促进本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

  生物学家巴里·康芒纳在《封闭的循环》中写到生态学四法则,其中第一条法则是“每一种事物都与别的事物相关”,“它反映了生物圈中精密内部联系网络的存在;在不同的生物组织中,在群落、种群和个体、有机物以及它们的物理化学环境之间”,并指出“生态网是一个扩大器,结果,在一个地方出现的小小混乱就可能产生巨大的、波及很远的、延缓很久的影响”。这种联系,这种影响已经告诉了我们,在地球这个相互联系的整体生态系统中,每一样事物都有其独特价值,没有东西是可以取得或失掉的。

  树木作为地球生态圈中重要的一环,是地球上的基因库、碳贮库、蓄水库和能源库,对维系整个自然生态平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资源和环境。树木吸入二氧化碳,呼出新鲜空气,在地球的表面形成大气层,保护地球,为地球提供大量的氧气,如果没有氧气,那么地球上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命体都将不复存在。所以树木所拥有的生态价值是惠及公众的,既然如此重要,该如何管理和保护呢?靠“产权人”自觉管理可以吗?

  条例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即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都纳入条例范围,统一进行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拆解开来看,该条款的含义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都适用这部条例,政府部门可以实施四大类行为,即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是公权力介入的表现。因此,无论绿化的所有权归个人还是归国家,无论是在私人区域内的绿化还是在公共区域内的绿化,在迁移、修剪和砍伐时都必须按照政府的管理要求依法进行。这正是保护绿化生态价值的体现。试想一下,如果绿化的“产权人”都以个人财产为由,根据个人喜好、个人标准、便利个人的角度来管,整个社会秩序、景观环境、生态系统会变得如何?

  绿化的生态价值除了需要制度保障外,也需要科学的养护方法。《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对绿化的修剪、砍伐做出了科学,详细的规定。

  修剪,是对绿化保护的一种措施和手段,在合理范围内将不利于或者影响树生长的部分修剪,也可能因周边相邻关系的需要,进行必要的修剪,如果按标准适度进行,自然不会对绿化造成影响,而且可以确保其健康成长。对不同树木的修剪标准、修剪方法、修剪时期都各有标准,必须采用适宜的标准和方式。

  砍伐,就好比对绿化采取“截肢”手术,只能在非常极端的情况下使用,如果不按规定操作,只可能对绿化造成致死性伤害。如果过度修剪导致一个生长周期内未恢复树木冠形的,认定为砍伐。

  随意对绿化进行迁移、修剪和砍伐,只可能为其带来不可逆的损害。比如随意迁移,极可能造成绿化的死亡,所谓“树挪死”就是这个道理。

  绿化和人类形成了共生,维系着生态平衡,起到维护人类生存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绿化的“生命权”和人的生命权是平等的,只是他们不会说话,不会交流。但是从绿化在地球生态圈中的独特价值来看,绿化的“生命权”不属于任何个人和单位,它属于地球上的所有生命体。

  “十三五”期间,上海市全面完成了“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各项目标,环境质量改善等约束性指标提前完成,生态环境保护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在这场生态环境保护“大作战”中,每一棵树、每一株绿化都是这场“大作战”的班子成员,在完成其各自的任务和工作。

  “十四五”期间,上海还有着“生态之城”的建设目标,在班子成员的建设上只有加大,不能减少。一棵树的不当修剪,就是一个“岗位”缺失了一个工作者,没有另一棵树可以来取代,每棵树都有其各自的任务和目标。

  然而,正如生态学第四个法则所说的,“没有免费的午餐”。在生态学上,和在经济学上一样,这条法则都主要警告人们,每一次获得都要付出某些代价。《条例》第43条第2款的“罚款”,实则是以“绿化补偿标准”为计算基础,“绿化补偿标准”在《上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绿化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中是指“依法迁移和砍伐树木的,应当缴纳绿化补偿费,并特别说明原来的叫法是“绿化赔偿费”。一字之差,体现的是立法目的变化,充分说明“绿化补偿费”是对绿化生态价值的补偿,而不是衡量绿化的价值。正如人身死亡赔偿金,永远不可能被定义为对一个人生命价值的衡量。从这个角度来看,结合案情,城管部门对李先生按该树木的补偿费为基准,按照最低标准处以5倍的罚款,并不过重。

  最后,再回到松江李先生这则新闻所引发的社会热议。我们认为之所以会产生对绿化随意处置的行为以及这些疑惑和不解,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普法的缺失。以本案为例,公众所关注的问题实际上在法律法规中都能找到答案。正如评论中也有人提出,“为什么没人来告诉我不能自己去修剪呢?难道要我们老百姓自己去学习所有的法律吗?”诚然,由于社会公众的个人能力不同、学法积极性不足、意识不强等诸多原因,不能强制要求其自行去学习,这也就是“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出台的意义。

  建议政府部门仍要加强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同时对执法者进行普法时提出一点小要求,不能把普法看成是“规定动作”,要做到实处,不仅要了解法条的表面含义,还要吃透法条的内在精神,要以生动直观的方式把法理、情理讲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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