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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要确保合理的工期和造价 否则势必留下安全隐患

时间:2024-08-26 16:44:04 文章作者:小编 点击:

  2009年7月23日(星期四)15时,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司长陈重和副司长吴慧娟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切实做好检查工作 确保在建住宅工程质量”与网友在线;

  住宅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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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是住宅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实际上现在的开发商,我觉得它是一个产品制造商,住宅每家每户是个小业主,但整体上开发商是个制造者,所以他应该是第一责任人,对住宅工程质量应该是全面负责。严格履行项目报建、用地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等这些法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单位还应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和相关人员,统一协调各方的工作。勘察也好,设计也好,施工也好,监理也好,都是跟他签的合同,他要择优。但是有的却违规指定一些分包单位,造成质量管理混乱。同时对住宅的基础资料,包括勘察、设计、采购等方面的资料都要提供。 对施工单位来讲,要按照合同及设计文件的约定和技术标准,对材料也好,构配件也好,包括商品混凝土都要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不得使用,同时施工单位还要完成现场的质量控制,技术也好,检查也好,都要严格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问题,施工方负责返修。

  现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的时期,工程建设一定要确保合理的工期和合理的造价,如果盲目的赶工期、抢工,任意的压造价,势必给工程留下质量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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