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深圳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双随机”抽查名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月对深圳海联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联讯”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海联讯存在以下问题:
公司会计政策规定,提供技术服务获取的收入应在取得客户签收单据后予以确认。检查发现,公司2014年分别与江苏电力公司、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信息通信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信息通信分公司和江苏省电力公司南通供电公司四家公司签署了技术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公司于2014年提供了相关服务,并取得了客户的确认单,涉及交易金额为270.46万元,对应成本为177.52万元,影响净利润金额为79万元。对于前述已取得客户确认单的技术服务收入,公司未按照会计政策的规定在2014年确认收入,而是将相关收入确认在2015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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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深圳百瑞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瑞德”)间存在业务合作,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对于由百瑞德实际承揽并以海联讯名义开展的业务,海联讯应向百瑞德支付一定的费用。检查发现,公司与百瑞德2012年到2013年已签订且执行完毕的15项合同在2012年至2015年间已陆续完成验收并确认收入,但因其与百瑞德存有其他商业纠纷,未将应支付给百瑞德的478万元代理费用计入成本,相关收入与成本不匹配,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五条关于“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的规定。该事项对公司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净利润的影响金额分别为-113.29万元、-16.94万元、-184.40万元、-91.90万元。
公司于2012年12月12日与国家电网客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国网客服中心”)签订了金额为3,916.09万元(含税)的95598呼叫平台软硬件系统集成项目,于2014年12月30日取得终验报告。根据公司会计政策规定,前述业务应在取得验收报告后确认收入,但公司除在2013年第一阶段项目验收时确认1004.12万元收入外(软件部分),将剩余2,342.96万元收入(硬件部分)确认在2015年(对应结转成本分别为1,709.61万元)。
公司提交的资料及客户国网客服中心的回函显示,该项目大部分硬件设备的到货时间虽在2014年前,但全部工作直至2015年5月才完成。公司作为项目的施工方,业务部门无法提供工作日志、工程进度表等直接反映工程施工进度情况的书面资料;财务部门也未及时跟进业务进度,及时进行财务核算,公司重大项目管理制度缺失或未能有效实施,重大合同的管理及控制方面存在明显薄弱环节。
检查发现,公司财务系统操作管理不规范,如财务系统操作日志显示,公司核算主管存在频繁的反审核、反结账、反关账操作。此外,公司部分合同签订与验收程序倒置,内部管理薄弱,如2015年4月3日公司与供应商北京网润恒信科技有限公司就南通本部配电网调度信息系统软件管理维护项目签订了《技术服务合同书》,但在2015年2月27日公司已经就该合同确认了服务验收单。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相关规定,你作为海联讯的财务总监对此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公司已于2017年4月18日发布《关于对以前年度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上述会计差错进行更正,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