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Y球友会网站工程设计业务、规划和咨询及工程管理服务在新收入准则下采用时段法确认收入,但未具体说明适用时段法的具体依据以及履约进度的确定方法。
请发行人:说明工程设计业务、规划和咨询及工程管理服务在新收入准则下履约义务的识别情况、适用时段法确认收入的具体依据,各业务及履约义务确认履约进度的内外部依据及合理性。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第九条“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及第十条规定“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
发行人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时,一般以向客户交付整体多阶段工程设计、规划和咨询成果、工程管理服务成果为最终目的,因此发行人将整个合同的履行判定为一项履约义务。
根据新收入准则第十一条规定,发行人在判断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是否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发行人所提供的工程设计业务、规划和咨询业务为定制化设计产品,对于客户具有不可替代的用途,且在履约过程中,如合同因客户或其他原因终止时,发行人具有合格收款权。因此发行人提供工程设计业务、规划和咨询服务所产生的履约义务为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发行人向客户提供工程设计业务、规划和咨询服务,通常具备以下特征:①项目独特性:每个工程项目都有其独特的需求、场地条件、设计目标和功能,需要根据这些特定条件和要求进行量身定制,以满足项目的实际需求,这使得每个设计方案具有独特性和不可替代性;②专业知识:涉及多个专业领域,如土木工程、建筑设计、电气工程、机械工程、土地利用、交通规划、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将各种复杂因素综合考虑,提出合理的设计方案;③法规和标准:需要遵循相关的法规、标准和规范,以确保项目的安全性、质量和可持续性,在设计、规划、咨询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这些要求,使得成果满足相关法规和标准;④创新和技术性:许多项目需要应用创新技术和方法来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需要运用创新思维、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针对特定问题提出新颖的解决方案;⑤定制化:需要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和预算进行定制,需要与客户充分沟通,了解其期望和限制,以便为其量身打造合适的方案;⑥综合性: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客户需求、项目预算、施工条件、环境影响等,需要在这些因素之间取得平衡,提出合理的方案,故该等服务的提供均为高度智力个性化定制,成果一经确定,发行人无法轻易地将其用于其他用途,即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具有不可替代的用途。
针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情况,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合同通常约定以下情形(或类似意思表达的约定):
情形1:在履行期间,发包方(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但仅指非承包方(乙方)原因造成),发包方应按承包方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在订立合同时,发行人与客户通常参考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设计分会《建筑设计服务计费指导》(2015版)等行业标准,综合考虑项目的设计难度、复杂程度、建设周期、创新创意要求等方面,约定各阶段设计服务计费金额以及结算时点,各阶段设计服务计费金额已充分考虑了发行人的成本及合理利润。
情形2: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情形3:在合同生效后,甲方无合理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或终止服务的,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补足。同时,《合同法》第268条、《民法典》第787条对因合同甲方解除合同而给合同乙方带来的损失赔偿进行了明确约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对于上述损失赔偿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中明确为:“1、承揽人已完成的工作部分所应当获得的报酬;2、承揽人为完成这部分工作所支出的材料费;3、承揽人因合同解除而受到的其他损失。”
报告期内,发行人工程设计业务、规划和咨询业务取得的收入金额分别为64,096.14万元、69,620.93万元、66,942.92万元。根据合同条款是否对发行人的合格收款权做出来明确约定,上述收入对应的合同额大于等于50万元的合同情况如下表所示: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报告期内确认收入的规划设计和工程设计业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格收款权的合同收入占比分别为96.81%、97.60%、96.81%,整体占比较高。
报告期内,发行人工程设计项目的平均毛利率为31.31%,由上表可知,发行人报告期内终止项目中发行人认定具备合格收款权的合同毛利率与同类型平均毛利率不存在较大差异,能够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和合理利润。
③根据应用指南,企业在进行判断时,既要考虑合同条款的约定,还应当充分考虑适用的法律法规、补充或者凌驾于合同条款之上的以往司法实践以及类似案例的结果等。
A.司法实践中,由于客户终止合同,触发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所形成的就已履约部分的收款权,获得了法院支持,相关司法判例如下:
a《优地联合(北京)建筑景观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天津嘉丰汇美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因合同目的因发包方原因无法实现,合同解除。双方合同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非因本合同之约定原因,发包方单方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的,发包方应根据设计方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向设计方支付相应的设计费,发包方已支付的预付款不予退还”。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承认完成设计总工作量设计费为301,435.60元,被告已支付286,074.60元,尚15,361.00元未付。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酌定确认本案违约金以被告所欠设计费15,361.40元的20%计算为宜,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72.28元(15,361.40元×20%)。
判决如下:被告天津嘉丰汇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优地联合(北京)建筑景观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景观设计费15,361.40元及违约金3,072.28元。
b.《华诚博远(北京)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东兴一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因不能满足政府报批报建,一方提出协商解除合同。双方合同约定:“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经法院二审查明: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深度的有关规定,单体方案应包含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但从华诚博远公司提交并确认是最后交付成果的2013年11月5日方案设计图的内容来看,其完成的内容包括方案阶段的总体概念规划、总图、单体方案的平面图部分,该平面图部分实际占单体方案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左右。
如前所述,华诚博远公司完成单体方案中的平面图部分,约占单体方案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根据欧尚广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七条第1目的约定,完成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因此,兴一公司应支付华诚博远公司设计费用(总体概念规划及总图12.5%+单体方案12.5%×0.5)×合同总设计费535.60万元=100.425万元。
上述两个司法判例中设计公司在项目终止情形下,依据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对其已完成工作量的收款权利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对此收款权予以支持,即在终止情形下,设计行业企业已完成的工作量所产生的合格收款权具有充分的法律约束力。
综上,针对已完成并经客户确认的阶段性设计成果,发行人按照合同约定有权向客户按照履约进度收取该阶段的、能补偿发行人已发生成本并具有合理利润的款项;针对尚未完成的阶段性设计成果且合同由于客户原因终止的,发行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主张按照实际工作量及合同对设计价格的约定获取相关报酬的收款权利,也能取得补偿发行人已发生成本并具有合理利润的款项。
故发行人在整个合同期间内均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且该款项能够补偿其已发生的成本并具有合理利润。
工程管理服务主要系EPC总承包业务和其他管理配合业务,均在客户控制的在建商品上提供相应的服务,如EPC总承包业务系在客户所控制的土地或工程上提供相关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其他管理配合业务主要系为客户提供客户所控制的在建工程上提供原工程设计服务额外的进一步所需的配合服务,客户可以享受到在发行人履约过程中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故在履约的过程中取得了控制权,故属于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
新收入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其中,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
发行人与客户签订的业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各阶段环节的收款金额、比例,该等阶段环节的收款金额、比例,真实反映了各阶段性成果对于客户的价值量以及相应的履约进度(产出进度),可识别、可计量,并经双方认可。因此,发行人以合同比例法(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符合相关规定。该业务采用产出法确认履约进度,故均为外部依据,具体如下:
综上,各履约阶段的外部依据均完整、准确反映了合同中所约定的履约进度,也客观反映了客户认可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具备其合理性。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收入确认的外部依据上不存在较大差异,具备合理性。
报告期各期,工程管理服务中EPC总承包业务收入分别为11,614.66万元、5,921.09万元、540.07万元,占工程管理服务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2.42%、75.08%、22.05%。EPC总承包业务通过迄今为止为履行履约义务累计已发生的成本占履行履约义务预计总成本的比值计量履约进度,按照投入法确定履约进度。该业务因使用投入法确认履约进度,故均为内部依据,主要有工程项目工时审批单、薪酬分配表、供应商工程量单等,内部依据主要根据成本类别所需,完整、准确反映了当期的实际成本,公允反映了项目履约进度。由于个别客户除在临近于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前后提供外部形象相关依据,其他期间仅在部分工程标段完工特定时间出具外部形象进度相关依据,无法满足日常中期核算的要求,故发行人在日常核算中采用投入法可以避免因客户提供相关依据的频率差异导致的相关会计处理滞后,既投入法更满足可比性、及时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且收入成本配比性更高。同行业中建研设计、中衡设计EPC总承包业务亦采用投入法确认履约进度,故会计处理与同行业不存在较大差异。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EPC总承包业务投入法计算得出的履约进度与客户出具的形象进度差异较小,履约进度依据具备其合理性。
报告期各期,工程管理服务中管理配合业务收入分别为674.51万元、818.47万元、1,674.13万元,占工程管理服务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37%、10.38%、68.34%。
管理配合业务属于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主要部分,具体包括对设计图纸的完善深化、参与项目技术沟通、配合工程项目审批交竣工等,是工程设计服务的外延。管理配合业务采用产出法确认履约进度,故均为外部依据,具体为客户确认的计量单,完整、准确反映了合同中所约定的履约进度,也客观反映了客户认可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具备其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