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税四期”将在2024年全面上线,届时通过大数据对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库存、资产资本等信息进行识别监管,加强了对废旧物资行业的稽查,各地税务机关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虚开案件频发。不难预测,对于废旧物资行业的税收管控将会成为税务机关未来几年的工作重点之一。
经我局(所)于2020年1月9日至2023年12月11日对你(单位)(地址:***幢)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税收申报缴纳和代扣代缴义务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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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单位利用吴***等4名本单位员工成立***金属制品经营部等4家个体户,在没有线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58941997.48元,税额7768260.58元,价税合计266710258.06元。
经查,2017年5月,***销售给你单位2.5亿元的废铜没有发票,你单位只能估价入账,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你单位向***索要发票,***无法提供发票,你单位便通过上述方式向自己开具发票。
经***税务局大数据管理平台查询,上述增值税已于2018年5月认证抵扣。
上述36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证据2-1:你单位开具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贸易有限公司的发票明细。
对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2018年少申报缴纳的增值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7663869.99×50%=383193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536470.90×50%=268235.45元;2021年少申报缴纳的增值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6377751.71×50%=23188875.8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246442.62×50%=1623221.31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8,912,267.62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近几年,国内诸多地区相继爆发多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发票虚开案件,并且呈现出涉案企业体量大、业务广、涉案金额和税额巨大的特点。
该类案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后,涉案企业生产停滞,资产被查封或扣押,涉案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及生存受到重创。究其原因,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进项抵扣不足是关键因素。
以“再生资源”、“回收”、“废旧”、“废钢”、“废铁”、“废金属”等关键词,交叉索引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宝等网站,2022年全年公开再生资源行业涉税犯罪案件43件,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占据绝对多数,高达38件,而虚开发票罪案件排列第二,共计5件,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罪数量均各为1件(少量案件因存在两种罪名而被重复计算)。根据检索的司法判例以及税务机关公布的案例数量可知,再生资源行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占据涉税案件绝对多数。
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绝大部分不能从上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税务部门对企业自制的收购凭证不予认可,导致企业增值税税负高和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缺乏依据,时刻面临着被税务稽查的风险,使得重点、大型回收企业不敢放开手脚满负荷经营。
回收企业为获得进项发票常用以下几种交易形式,这是否符合现行法律规定,让我们逐一解读。
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作为交易中间方,向散户开具收购凭证,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为,经营单位、购货方均不构成虚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893号)第一条规定,“废旧物资收购人员(非本单位人员)在社会上收购废旧物资,直接运送到购货方(生产厂家),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根据上述双方实际发生的业务,向废旧物资收购人员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在财务上作购进处理,同时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将购货方支付的购货款以现金方式转付给废旧物资收购人员。
鉴于此种经营方式是由目前废旧物资行业的经营特点决定的,且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确实收取了同等金额的货款,并确有同等数量的货物销售,因此,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违背有关税收规定,不应定性为虚开。”具体交易模式如下:
2、废旧物资经营单位C向A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并在财务上作购进处理,此时未付款。
3、C向B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B向C付款。
而根据,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公告”),对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如果回收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且取得的进项发票不足,选择简易计税计算缴纳增值税更为合适,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增值税进项不足的问题,降低增值税税负。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直接向散户收购物资,为取得进项,向其他不产生交易的一方购买发票的行为将受到《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制,如果构成犯罪的,还将受到《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制。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10月10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照此规定,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必须取得合法发票才可作为抵扣凭证。因此,如果回收企业如果直接从散户手中收取废旧物资,应要求散户到税务机关代开。
中国有2个税收洼地,通过成立销售中心,每年可以合规开票几百万,只需要交1.5%左右的个人所得税。物资回收企业可以这样操作,用来合规解决缺进项发票的问题。
观察君:“金税四期”下,一些空壳公司、冒名开户、虚假开户可能会“无所遁形”。再生资源企业一定要通过合法合规的方法来解决发票问题,加强自身税费管理,确保企业稳健发展、
展望“全新的管理制度体系”,研判由此带来的新产业机遇,规避可能到来的风险,探索新范式,从思想意识和应对措施两个方面,做好迎接新时代的准备,2024年3月21-22日在福建·厦门召开ChinaReplas2024(春季)第二十九届中国塑料回收和再生大会,届时,将同期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