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等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一方当事人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1.《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2.《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 号)
3.《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73号)
5.《关于从事开发、转让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青地税〔2000〕148号)
6.《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
7.《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国税2013年第8号)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2.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
2.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
1.中外文合同或中外文对照合同一式三份(必须有一份合同原件,无中文原件的应由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的中文合同且出具证明);
涉密合同认定登记前,需合同一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将涉密合同进行脱密或解密处理。
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申请免征增值税、所得税时,须持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的书面合同,进行认定登记,再持登记的合同和科技部门审核意见证明,到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返回搜狐,查看更多千亿体育登录入口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