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专利为电子方式应由相应方式提交手续,如专利提交方式为纸件申请,变更应当使用专利局统一制作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提出,请您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表格下载链接为:,表格背面有说明和注意事项。文件可以直接递交至我局受理大厅,也可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邮编:100088。
(2)按规定缴纳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专利申请人变更费200元。专利局公布的专利收费标准中的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是指每件专利申请每次申报著录项目变更的费用。著录项目变更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另有规定的除外;期满未缴纳或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著录项目变更申报。
专利申请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者赠与发生权利转移提出变更请求的,应当提交转让或者赠与合同,必要时还应当提交主体资格证明。该合同是由单位订立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公民订立合同的,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有多个专利权人的,应当提交全体权利人同意转让或者赠与的证明材料。
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转让方是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或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与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共同转让方,或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与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共同转让方),受让方是外国人、外受让方是外千亿球友会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受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或者受让方是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出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 技术出口许可证 或者 “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 “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以及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合同。
(4)专利申请权转移的,变更后的专利申请人委托新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全体专利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代理委托书。
如仍有问题,请您直接致电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户服务中心选择流程手续组进行查询,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