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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母婴保健法 》那些我们需要知道的事儿 贤医说法

时间:2024-07-12 21:22:33 文章作者:小编 点击: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修改,今年是颁布施行第28年。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二)指定传染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 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产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实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系列内容:

  (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对患严重疾病或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

  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产妇进行产前诊断。(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

  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鉴定。

  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实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能力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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