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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披着“咨询服务费”外衣的高额利息

时间:2024-06-23 20:24:27 文章作者:小编 点击:

  QY千亿球友会app民间借贷中,贷款人有时除了要支付利息以外,还要向出借人支付其他相关费用,咨询服务费就是常见的一种,导致贷款人实际贷款成本超过了法定贷款利息。那么,法院对这样的咨询服务费如何认定呢?

  2018年7月,喻某夫妇与某金融公司签订借款咨询服务协议,约定该金融公司向其推荐出借人并提供借款咨询服务,喻某夫妇向该金融公司缴纳咨询服务费,咨询服务费按出借金额的6%计收。同月,该金融公司向喻某夫妇转账借款50万元。喻某夫妇向该金融公司一次性实际支付咨询服务费32500元。

  2018年7月至2019年11月,喻某夫妇每月向该金融公司支付款项12234元,其中包括利息7900元和其他费用4334元。

  2019年12月,喻某夫妇认为该金融公司费用收取过高,存在不合理部分,遂一次性向该金融公司转账467000元,附言“提前结清还款”。截至当月,喻某夫妇前后共向该金融公司转账70余万元。

  喻某夫妇又认为所谓咨询服务费实为该金融公司为收取高额利息所设,遂将该金融公司诉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请求认定咨询服务协议无效。香洲法院一审支持了其诉求,该金融公司不服,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珠海中院审理认为,本案焦点在于,双方签订的借款咨询服务协议是否以咨询服务之名来掩盖收取超过法律保护范围的高息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整个借款和还款过程中,喻某夫妇一直是与该金融公司法定代表人全某发生款项往来。2018年7月,喻某夫妇收到全某转账的涉案借款50万元,之后,喻某夫妇返还的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亦是转账到全某账户上。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金融公司都是以其法定代表人全某的名义发放借款并收取利息和费用,喻某夫妇与该金融公司之间没有真实的咨询服务合意,所签订的咨询服务协议是以咨询服务之名来掩盖收取超过法律保护范围的高息之实,应属无效,咨询服务费32500元应予返还,此外,该金融公司每月向喻某夫妇多收的除利息以外的其他费用4334元,一共17个月共73678元,也应予返还,抵扣本金后,共应返还73178元。

  珠海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咨询服务协议无效,判令该金融公司返还喻某夫妇73178元。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为了规避高额利息,在约定的利息之外,又以“手续费”、“管理费”、“中介费”、“服务费”等名目再行收取一定的费用,上述费用往往与民间借贷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实则为利息的一部分。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利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部分,应不予支持。


标签: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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