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等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16〕1661号)、省政府《关于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53号)和《湖南省“十三五”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财政奖补暂行办法》(湘财建〔2016〕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该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政府投资支持的新建、扩建、改建和管网延伸等农村饮水工程。
第三条 项目应服从全面完成省政府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即到2020年实现100%的乡镇、85%的行政村通自来水;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80%以上(其中洞庭湖区90%以上,长株潭地区85%以上,湘南片区和湘西片区80%以上);全面解决450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饮水安全问题;自来水水质达标率年均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
第四条 项目建设应大力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区域供水规模化、工程建管专业化”(以下简称“三化”),综合采取新建、改扩建、配套、联网升级等措施,通过以大并小、小小联合等方式,整体推进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
第五条 项目建设管理落实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体责任,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并层层签订责任书。其中,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主体。
省直相关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与考核。省发改委负责规划编制和指导;省财政厅负责国省奖补资金拨付下达与监管;省水利厅负责指导项目建设,并负责自来水普及率指标考核;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水质监测,并负责水质达标率考核;省扶贫办负责全面脱贫人饮考核。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和完善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规划,报市(州)和省发改、水利(水务)部门备案。项目规划应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施精准扶贫的目标,在“十一五”、“十二五”基础上推进本县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以大水源为基础,建设大水厂,构建大管网,优先利用城镇管网覆盖农村,通过骨干水厂联网供水,能延则延、能并则并,需建则建,实现集中供水工程覆盖分散供水工程。单个项目要综合考虑水源、覆盖人口、供水范围、资金筹措以及投资效益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第七条 项目初步设计按照湘水办〔2015〕82号文件办理,原由省水利厅组织审查批复的项目下放到市州水利(水务)局审查批复。
(一)已纳入各县(市、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十三五”规划建设项目库;
第九条 国省投资按相关因素法分配下达。项目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安排确定,并对项目和资金的监管使用承担责任。奖补资金原则上用于支持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含PPP项目);对单村及以下小型分散供水项目,按照财政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由市县政府投入资金自行解决。
对申报PPP模式建设的项目,按省财政厅PPP项目管理模式和湘财建〔2016〕73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从2019年开始,对没申报PPP项目的县(市、区),其国省奖补限额资金由省财政平衡调剂,奖完为止。
第十条 省直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实行年度量化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下发)。省考核工作由省水利厅牵头汇总,考核结果在省内通报,并作为绩效考核及相关可调剂国省奖补资金分配的依据,国省增量投资将依据考核结果奖补分配。
第十一条 项目规划及投资建设情况以县(市、区)为单位在媒体和项目现场同时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项目验收按《湖南省中央预算内和省预算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进行;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发QY球友会官网改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扶贫办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