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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银行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8-29 21:44:32 文章作者:小编 点击:

  QY球友会官网政策性银行常州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常州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常州分行,常州市商业银行,常州邮政局,武进农村商业银行,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常州市银行业协会:

  现将《常州市银行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2006〕9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在银行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银监发〔2006〕17号)要求,结合常州银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紧密结合银行业实际,注重工作措施的针对性;借鉴国际上防治商业贿赂的有益经验,注重工作方法的有效性;运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注重工作方式的创新性;重视长效机制建设,注重治理工作成效的稳定性;与银行业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相衔接,注重工作步骤的连续性。

  根据中央确定的坚持标本兼治,实行综合治理,统筹谋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严格把握政策、维护发展大局的指导原则。辖区银行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要坚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员工自查自纠不正当交易行为与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相结合,自查自纠、查处案件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自查自纠与监管机构专项检查相结合。

  (一)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银监分局党委决定,成立常州市银行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银监分局党委书记、局长陈中云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巫建华,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局长耿一心任副组长,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纪委书记担任常州市银行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联络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银监分局监察室,承担日常工作。

  按照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银监会、江苏银监局有关要求,银监分局召开辖区银行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动员部署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党委要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成立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行长(主任)任组长,安排1--2名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从纪检监察、内审、财务会计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班子,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集中精力抓好自查自纠不正当交易行为、排查商业贿赂案件和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和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意见,报市银行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接受上一级银行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和所在地党委、政府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的指导。

  (二)落实自查自纠不正当交易行为和排查商业贿赂案件责任,强化监督检查,实行严格问责。按照“落实责任、分级自查、双线问责”的原则,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严格的自查自纠和排查工作责任制,一级检查一级。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是专项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瞒案不报,有案不查,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要对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内部监督部门负责人实行双线日前要向市银行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报告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商业贿赂等案件要及时报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于2006年11月20日前将本单位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总结书面上报市银行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三)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的作用。银监分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党委、纪委要将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和防治商业贿赂作为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内容。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党委和经营管理班子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促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对用人权、经营权和财务资金使用权的监督制约机制。二是督促本单位建立起有明确而完备防治商业贿赂目标的内控体系,其内部管理制度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协议应有禁止商业贿赂的承诺。三是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专项治理的日常工作。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绩效观,对易发、多发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案件的业务环节进行分析,有的放矢地开展专项治理,坚决纠正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

  (一)重点自查自纠发生在以下环节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授权(授信)管理、产品开发和营销、基建工程、房屋租赁、大宗物品采购、信用卡管理、票据承兑贴现、中间业务、出具信用证(保函、资信证明)、结算、IT及不良资产处置等。

  (二)重点排查以下环节的商业贿赂案件:授权(授信)管理、基建工程、营业网点(办公用房)装修、大宗物品采购、信用卡制作、广告制作发布、不良资产处置等。

  (三)重点加强以下环节的长效机制建设:金融企业内部控制、授权(授信)管理、资本约束管理、财务收支管理、基建工程和大宗物品采购招投标、绩效考核评价、劳动用工以及合规文化和商业道德建设。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分别召开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动员部署会。由党委主要负责同志作动员,组织全体员工学习有关方针政策,统一思想认识。重点学习“三项内容”,提高对“三个工程”的认识。

  “三项内容”:一是认真学习等同志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批示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学习中国银监会《关于在银行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领会治理商业贿赂重大政治、经济意义;二是认真学习《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领会国家防治商业贿赂,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制精神;三是认真学习银监分局有关负责同志在常州市银行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动员部署会议上的讲话,领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目的、意义、步骤和方法。要通过学习,提高全体员工对建设“三个工程”的认识。

  “三个工程”: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推动银行业合规文化建设的基础工程,是建设一支过硬的银行业员工队伍的固本工程,是适应银行业进一步对外开放、树立我市银行业良好形象的关键工程。

  1、制定自查自纠办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组织人员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底数,找准症结,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自纠办法。

  2、全面开展调查摸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不正当交易行为的部门及员工进行分析摸底,掌握所涉及的单位、岗位、环节、人员、资金等基本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员工对近两年是否发生过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回顾检查,并向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作出书面报告。

  3、认真查找突出问题。领导小组要对有关部门和员工上报的回顾检查报告逐一审核。要通过走访客户、与员工和有关人员个别谈话、检查本单位营销费用、合同副本或补充协议及董事会(理事会)、行长(主任)办公会和有关部门工作会议记录等方式,结合有关部门和员工的回顾检查报告,综合分析,摸清本单位发生不正当交易行为涉及的部门、员工、金额、表现形式等情况,认真分析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发生规律和特点。

  4、依据规定作出处理。各单位对自查出的不正当交易问题,要按照两办《意见》和银监会《实施方案》确定的原则和处理方法,依法依纪、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要根据事实、情节和后果,以及当事人认识态度等,予以区别对待。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普遍存在的问题,结合纠风工作进行自查自纠。

  5、制定落实整改措施。针对自查中发现的不正当交易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提出整改措施,端正经营思想,规范经营行为,切实加以整改,做到严格自律。

  6、总结上报工作情况。2006年10月10日前,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本单位自查不正当交易行为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书面报告市银行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由市银行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将辖区银行业自查不正当交易行为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情况汇总后,书面报告江苏省银行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三)排查商业贿赂案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各部门、分支机构、员工是否涉及商业贿赂案件进行全方位排查,布置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员工对近两年是否发生商业贿赂进行回顾自查,并如实向本单位书面报告。排查主要方式:一是对有关部门、分支机构和员工自报情况进行核实;二是向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查询,及时发现有关部门、分支机构和员工是否涉及行贿的信息;三是走访所在地纪检监察、公安、审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银监分局,了解有关部门、分支机构和员工是否涉及贿赂的信息;四是走访客户、其他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五是开通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通过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受理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要通过以上方式对有关部门、分支机构和员工上报的自查报告逐一甄别,全面真实掌握有关部门、分支机构和员工涉及商业贿赂案件的表现形式、金额等情况,特别要掌握本单位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商业贿赂案件的情况。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商业贿赂案件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或检察机关移送,并向银监分局报告。

  1、公开接受举报。由银监分局向社会公布常州市银行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人民群众对银行业商业贿赂的投诉举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和同类金融企业投诉举报,切实保护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商业贿赂案件有功人员予以适当奖励。对收到的投诉举报信息,受理机构要认真进行分析,对其中可查性强的进行核查。

  2、查询有关信息。银监分局要向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进行查询,全面真实掌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员工是否涉及贿赂的信息。

  3、组织专项检查。市银行业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将派出专项检查组,采取随机抽样等方式对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排查工作质量进行专项检查。

  4、协助查处工作。银监分局要协助上级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做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检查;要协助公安等部门和检察机关做好其对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立案的商业贿赂案件和国家工作人员贿赂案件的查处工作。

  防治银行业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案件,既要集中时间开展专项治理,又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

  (一)深入进行宣传教育,营造防治商业贿赂的环境和氛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党委、纪委要将宣传党和国家防治商业贿赂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规划,作为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开展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合规文化和商业道德等教育,不断提高领导人员和员工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增强商业贿赂的自觉性。

  (二)建立和完善银行业防治商业贿赂的有关制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以建设现代金融企业为目标,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关客户经理、市场营销、财务会计、后勤保障、授权授信、不良资产收购和处置、大宗物品采购和基建装修招投标、投诉举报等管理制度。通过制度建设,构筑起坚固有效的防治商业贿赂的闸门。要对现行内部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废止其中隐含许诺、诱导商业贿赂的内容,增加商业贿赂的规定。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时,应明确将防治商业贿赂的内容纳入其中。推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商业贿赂承诺制,提高信息透明度,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三)加强银行业合规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总结国内一些商业银行合规机制建设的有益经验,推行合规机制建设,设立合规部门,配备合规人员,对员工从业行为的合规公允性进行审查。合规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合规文化和商业道德建设,建立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行为规范。

  (四)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市银行业协会要按照章程的要求,切实发挥“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作用。要督促各会员单位将商业贿赂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要组织会员单位认真遵守《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和《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加强对上述公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制定切实可行、行之有效行业自律规章。要建立对商业贿赂的同业惩诫制度。要组织开展全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的银行业文化,自觉和纠正各种不规范竞争的行规陋习。

  (五)加强对银行业防治商业贿赂的监管。银监分局要将防治商业贿赂纳入日常监管的范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防治商业贿赂的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防治对策;将银行业金融机构防治商业贿赂信息纳入“1104”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配合公安部门和检察机关查处银行业发生的商业贿赂案件等。

  (一)区分银行业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案件的政策界限。按照《刑法》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结合银行业工作的特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员工自2004年1月1日以来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则上认定为商业贿赂案件:

  1、商业行贿案件:⑴集体和员工为了获得与客户、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交易机会或有利于实现交易目的,一次或多次向客户、其他单位和个人赠送现金超过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下同)的;⑵集体和员工一次或多次向客户、其他单位和个人赠送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卡)并且面值或者价值超过10000元的;⑶集体和员工一次或多次向客户、其他单位和个人赠送物品价值超过10000元的。

  2、商业受贿(含索贿)案件:⑴客户、其他单位和个人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于实现交易目的,一次或多次赠送集体和员工且被接收的现金超过5000元(含5000元,下同);⑵一次或多次赠送集体和员工且被接收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卡)面值或者价值超过5000元;⑶一次或多次赠送集体和员工且被接收物品价值超过5000元的。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员工虽然存在赠送或收受款物行为,但金额分别在10000元以下和5000元以下的,一般认定为不正当交易行为。

  对专项检查和排查出的发生在2004年1月1日以前的商业贿赂案件,也要作出相应处理。

  3、公安等部门经调查终结初步认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员工的商业贿赂案件;检察机关经调查初步认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贿赂案件。

  (二)不正当交易行为处理方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处理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重在教育的方针。对集体决定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要责成有关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提出整改措施,报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落实。对于那些有不正当交易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的员工,只要本人认识深刻、改正措施有力的,可不给予纪律处分;对虽有问题,但本人能够主动说清问题、认识错误并改正效果明显的员工,可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对于那些有不正当交易行为、情节较重、构成违规违纪的员工,要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作出组织处理;对于本单位较多数量员工参予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正银行业经营不正之风进行自查自纠或专项治理;对于那些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顶风违纪,继续发生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员工,要按管理权限,分别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处分或作出组织处理;同时银监分局要对其中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作出处理。

  (三)商业贿赂案件处理方法。银监分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专项排查和检查出的商业贿赂案件,要准确把握政策,认真梳理分析,综合考虑责任人身份、行为方式、金额大小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等,逐个提出处理意见。对责任人要区分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对于涉嫌犯罪的责任人,要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处理;对违规违纪的责任人,按管理权限,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其处分或作出组织处理。同时,银监分局对其中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作出处理。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敦促有商业贿赂问题的部门、分支机构和员工向执纪执法部门主动交代,对主动交代问题并积极退款退物的,可以建议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对部门、分支机构集体决定的商业贿赂案件,重点是追究该部门、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要纠正和防止对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和以罚代纪、以罚代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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