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人社发〔2022〕3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安置就业困难群众就业,根据《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济宁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乡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使用财政资金统一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岗位。
第三条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目的,主要是落实政府兜底安置困难群众就业职责,着力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不设置没有实质工作内容和社会效益的岗位。
第五条开发管理主体。城乡公益性岗位实行市级统筹,县(市、区)负总责,乡镇(街道)具体落实,村(社区)日常管理使用。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目标、细化政策、筹集资金、指导监督等工作;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岗位开发、待遇发放、督促检查等工作;村(社区)参与做好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数量和就业需求摸排、人员组织、日常管理等工作。各县(市、区)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协助管理。
第六条开发计划。市级统一向各县(市、区)下达年度开发计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在不低于市下达年度计划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岗位规模。
第七条开发管理流程。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在县级人民政府统一指导下,乡镇(街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原则上于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开展。开发流程一般包括发布公告、报名申请、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县级审批、协议签订、岗前培训、安排上岗等环节。如出现空岗情况,乡镇(街道)要按照规定及时进行补充。
第八条岗位类型。结合我市实际,在统筹整合现有公益性岗位基础上,设立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岗位。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需求统筹本辖区的岗位开发类型,综合设岗或单独设岗。
(一)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文物保护巡查、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国土治理、护林绿化、环境保护、森林防火、治安联防、安全应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二)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农技推广、村容保洁、卫生防疫、场所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三)社会事业类,主要从事养老护理、幼儿托管、课后服务、扶残助残、劳动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四)设施维护类,主要从事农村公共文化设施等公共设施管护、农田基础设施管护、道路管护、水利管护等方面的工作;
(一)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道路交通协管、治安巡防协管、市政管理协管等方面的工作;
(三)社会事业类,主要从事社工服务、养老护理、课后服务、互助帮扶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一条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群体。
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是指乡村振兴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第十二条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第十三条发布公告。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面向社会发布公益性岗位安置公告,明确告知岗位名称、工作内容、薪酬待遇等信息。
第十四条报名申请。报名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残疾证等有关证明到村(社区)提出安置申请。
第十五条民主评议。建立城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精准识别机制,村(社区)组织部分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综合考虑人员类型、收入水平、申请意愿、个人能力等因素,对推荐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在符合用人条件的前提下,确定相关人员。
第十六条审核公示。村(社区)对确定人员名单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结束后,乡镇(街道)负责对村(社区)报送的人员和选岗情况进行复审,录入系统并确认无误后报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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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县级审批。县(市、区)按照公益性岗位重点安置对象标准要求,对各乡镇(街道)报送的公益性岗位拟聘用人员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备案,反馈用人名单。
第十八条协议签订。村(社区)与聘用人员书面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具体包含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长、补贴标准等内容。
城乡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九条岗前培训。村(社区)对新聘用人员实行岗前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岗位所需的基本规范和技能,熟悉岗位工作标准和相关要求。可根据岗位需要,开展职业道德、工匠精神、维权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知识、卫生防疫等专项知识学习,增强在岗人员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安全意识。
第二十条安排上岗。培训结束后,村(社区)负责及时组织各岗位人员到岗到位,根据岗位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乡村公益性岗位薪酬待遇。乡村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补贴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同一人员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到期后可视情适当延长,岗位待遇按月发放。
县级人民政府统一为在岗人员购买每年不超过60元的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已购买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二十二条城镇公益性岗位薪酬待遇。城镇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补贴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同一人员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岗位待遇按月发放。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为上岗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执行。
第二十三条信息化管理。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对城乡公益性岗位和人员“双实名”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日常监管。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具体管理工作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村(社区)参与具体使用管理等工作。加强日常监督,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不定期对补贴申领、日常考勤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在岗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对违反规定的村(社区)督促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收回其乡村公益性岗位指标,纠正查处及清退违规在岗人员,责令退还相应款项,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资金监管。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对优亲厚友、暗箱操作以及虚报、谎报、套取资金等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相关信息记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
第二十六条退出管理。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退出机制,一旦退出将即时解除劳务协议,从解除劳务协议的下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一)自然退出。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街道)督促退出:
(二)人员清退。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乡镇(街道)负责清退: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解读〔主要负责人解读〕济人社发〔2022〕3号关于印发《济宁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