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某日夜间,原告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途径丹徒区某路段时,因路面无路灯且堆放大量沙土而摔倒,车辆损坏。后就诊表明,王某身体多处骨折、颅脑损伤,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由于上述路段由某市政建设公司负责施工,但未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安全标志,亦未采取设立围栏等安全保障措施。事后,王某与该市政建设公司多次协商赔偿事宜,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作为案涉道路的施工单位,未对施工现场尽到管理责任,未在施工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对人员车辆进出无阻拦,造成所施工的道路实际处于开放状态,应承担工程施工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该路段尚在建设当中未正式通行,在夜间没有照明的情况下驾车行驶,对路面状态观察不够,造成事故发生,且驾驶电动车未戴头盔造成其头部损害严重,自身存在过错,对产生的损失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综上,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与本次事故之间的原因力大小,酌情确定由被告承担70%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责任。遂判决由被告某市政建设公司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的70%,即111530元。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由于城市建设发展需要,道路施工在生活中越来越常见,施工方应认真严格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在施工过程中注重排查安全隐患,加强对危险性设施的维护力度,采取设置醒目标志、语音提示等方式进行安全提示,并安排专人巡视。同时,各类车辆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通过施工路段时,充分观察周围情况,提高自我安全意识,以减少事故的发生。一旦不幸受伤,要及时报警、向身边群众求助,并注意保存好现场照片等关键性证据,为今后有效维权提供保障。QY千亿球友会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