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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时间:2024-06-14 15:43:46 文章作者:小编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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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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