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设置和变更管理的通知。
其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有关规范、标准规定为强制性内容的划定为强制性规划条件,包括用QY球友会官网地位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建筑系数),绿地率,城市设计要求——建筑高度、历史文化保护区或者特殊风貌管控区的建筑风貌,市政规划要求——市政配套设施、停车配建标准,市政规划要求——城市生态环境要求,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保护要求(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历史建筑、风貌建筑等)以及其他要求等;
限制性规划条件包括市政规划要求——基地主要机动车出入口指标,城市设计要求——建筑与空间关系中除建筑高度指标外的其余指标,城市设计要求——公共空间中视线通廊、骑楼、步行绿道、出入口等指标,城市设计要求——公共景观中夜景控制指标等。
建议性规划条件包括城市设计要求——公共空间中退线空间,城市设计要求——公共景观中垂直绿化、标识标志、街道家具、小品等。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土地资源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设置和变更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通知适用于我市行政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的设置、变更管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各区政府应对可能存在文物遗存的储备土地依法完成考古勘察、勘探、发掘,资源规划部门应当依据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划分为强制性规划条件、限制性规划条件和建议性规划条件。其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有关规范、标准规定为强制性内容的划定为强制性规划条件,包括用地位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建筑系数),绿地率,城市设计要求——建筑高度、历史文化保护区或者特殊风貌管控区的建筑风貌,市政规划要求——市政配套设施、停车配建标准,市政规划要求——城市生态环境要求,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保护要求(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历史建筑、风貌建筑等)以及其他要求等;限制性规划条件包括市政规划要求——基地主要机动车出入口指标,城市设计要求——建筑与空间关系中除建筑高度指标外的其余指标,城市设计要求——公共空间中视线通廊、骑楼、步行绿道、出入口等指标,城市设计要求——公共景观中夜景控制指标等。建议性规划条件包括城市设计要求——公共空间中退线空间,城市设计要求——公共景观中垂直绿化、标识标志、街道家具、小品等。
因特殊地段或特殊管控要求,可适当调整规划条件设置,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设置意见,资源规划部门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报市政府研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规划条件的变更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和设施承载条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1.因国家政策调整、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政府原因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条件的,由资源规划部门书面征求受让人关于强制性规划条件变更意见,受让人同意变更的,向资源规划部门提出申请。
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条件的,由受让人向资源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含项目变更的可行性、合理性、必要性分析等。
2.资源规划部门根据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各部门依职责对变更的可行性、合理性、必要性等提出意见。
3.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资源规划部门组织专家对规划条件变更等进行论证。
5.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处置完毕的,由资源规划部门报市政府研究决定。经市政府决定同意的,由资源规划部门核发规划条件变更决定书。
6.受让人须与资源规划部门签订宗地土地出让合同之补充合同,如涉及结缴地价的应按规定结缴地价。
1.由受让人向资源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含项目变更的可行性、合理性、必要性分析等。
2.资源规划部门根据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各部门依职责对变更的可行性、合理性、必要性等提出意见。
3.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资源规划部门组织专家对规划条件变更等进行论证。
5.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处置完毕的,由资源规划部门研究决定。经资源规划部门决定同意的,核发规划条件变更决定书。
1.由受让人向资源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含项目变更的可行性、合理性、必要性分析等。
2.资源规划部门根据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进行初步审查,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各部门依职责对变更的可行性、合理性、必要性等提出意见。
3.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资源规划部门研究决定。经资源规划部门决定同意的,核发规划条件变更决定书。
规划条件变更依法批准后,资源规划部门须公布批准变更情况,通报同级监察部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规划委员会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开出让用地规划条件变更的通知》(厦规〔2017〕187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