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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设备公司按约定完成工程建筑公司却以第三方工程款未到账拒绝付款法院判了……

时间:2024-08-30 12:22:34 文章作者:小编 点击:

  qy千亿体育官方网站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在签订的合同时,常常约定在收到第三方(如开发商等)向其支付的款项后再向中小企业付款,或约定按照第三方向其拨付的进度款比例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面对这种条款约定,急需的小企业该如何渡过难关?

  安防设备公司与建筑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签订了《入户门订购合同》,合同约定建筑公司向安防设备公司采购入户门,用于某住宅楼,该合同中约定:“付款按照甲方(建筑公司)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条款执行,甲方(建筑公司)收到工程款10日内付款给乙方(安防设备公司)。”案涉工程于2019已施工完成并交付给建筑公司,双方已经过结算。建筑公司认可尚欠工程款208746元,但因其未收到第三方工程款,遂拒绝支付安防设备公司工程款。2024年6月4日,安防设备公司将建筑公司诉至法院。

  淮安区法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安防设备公司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入户门订购合同》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属有效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实际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入户门采购合同》中约定“付款按照甲方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条款执行,甲方收到工程款10日内付款给乙方。”该条款本质上是将第三方付款风险转嫁给施工方,对于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的守约方而言,明显有失公允。因此淮安区法院认为该条款约定无效,案涉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且交付,双方已经过结算,被告建筑公司认可尚欠原告安防设备公司工程款208746元未支付,原告安防设备公司主张被告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208746元及利息,淮安区法院予以支持。现一审判决已经作出。

  近年来,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商品或者服务等合同中,常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约定在收到第三方(业主或上游采购方)向其支付的款项后再向中小企业付款,或约定按照第三方向其拨付的进度款比例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这类条款本质上是将第三方付款风险转嫁给下游供应商或者施工方,对于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的守约方而言,明显有失公允。

  一方面,中小企业市场竞争力普遍不强,交易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缺乏与大型企业进行平等协商谈判的能力,往往出于生存考虑不得不同意此类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难以体现中小企业的真实意愿,发生争议也不敢采取投诉、司法手段维权。

  另一方面,基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中小企业通常无法及时了解大型企业与第三方之间合同的履行情况,难以对第三方的付款风险进行把控,由其承担第三方不及时付款的风险亦不符合合理的风险负担原则。

  因此对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以第三支付款项作为付款条件的约定,在效力上应当予以否定性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8月27日发布了《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本案充分贯彻落实了《批复》精神,对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以第三支付款项作为付款条件的约定,在效力上应当予以否定性评价,进一步解决企业账款拖欠问题,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振经营主体信息。体现了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鲜明态度,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具有重要意义。

  原标题:《安防设备公司按约定完成工程,建筑公司却以第三方工程款未到账拒绝付款,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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