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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公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时间:2024-10-06 11:40:24 文章作者:小编 点击: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营和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加大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引导和监管,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全省农机化发展实际,广东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制订了《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是在《办法》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细化和完善,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进一步明确对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的责任主体,针对违规行为的不同情形,明确调查核实主体以及提出处理意见、公布形式和实施范围等。第二,进一步细化对暂停处理的具体期限,《办法》中规定,采取暂停处理措施的,应设3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暂停期。为区分不同情形的违规行为,《细则》细化了暂停期限:对轻微违规行为的,暂停期为3个月至半年;对较重违规行为的,暂停期为6个月至1年;对严重违规行为的,暂停期为1年至2年。第三,《细则》中明确了自查整改的内容要求和整改后申请恢复补贴资格的方法程序等。

  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现将《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网载,请社会公众特别是农业机械产销企业和广大购机者提出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请于2017年10月17日反馈给广东省农业厅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

  附件:1.广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2.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做好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以下简称“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查处工作,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处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查处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以下简称“农机产销企业”)在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以下简称“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以及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以下简称“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是指农机产销企业在补贴产品投档、补贴产品信息上传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产品经营、参与补贴申领等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以及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以申领补贴的行为。

  第四条违规行为查处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权责一致、属地为主的原则,坚持以违规行为发生地查处为主,省、市、县(市、区)三级分工负责,协同处理。

  第五条各级农机化主管、qy千亿体育官方网站财政等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下,按职责分工开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

  第六条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和公布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指导监督经销企业遵守补贴政策各项规定,并对经销企业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农机产销企业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享有政策法规规定的合法权利,并承担以下责任义务。

  (一)遵守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经营,对其生产、销售、售后服务等经营行为承担责任。不得有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正确宣传补贴政策,规范真实使用补贴产品标志标识,不误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不得参与购机者虚假申领补贴;

  (三)按补贴政策要求提供、保存真实完整的纸质和电子资料,对提供的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供应符合规定的农机产品;

  (四)发现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应主动报告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并加强整改;

  (五)对购机者符合规定的退(换)货要求,首先确认购机者尚未领取补贴或已将领取的补贴退回财政部门后,再为其办理退(换)货,并主动报告当地农机化主管、财政部门;

  (六)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后果,主动退回违规行为涉及的补贴资金,接受主管部门处理;

  (七)不得选择已经被取消补贴产品经销资格并列入黑名单公布的农机经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参与补贴产品经销;

  (八)不得选择尚处在暂停补贴产品经销资格期限内的农机经销企业参与补贴产品经营;

  (一)轻微违规行为。主要指无主观故意,在补贴产品投档、信息上传、公示宣传、资料归集等方面履行承诺事项不到位,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轻影响的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

  (二)较重违规行为。主要指涉嫌主观故意,违背承诺,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大影响的行为,包括使用伪造、变造的补贴产品铭牌、合格证、鉴定证书,误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销售的补贴产品配置与检验报告主参数配置不符,未主动报告所发现的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补贴产品退(换)或未及时报告相关情况等。

  (三)严重违规行为。主要指存在明显主观故意,采用未购报补、一机多补、重复报补等非法手段骗套补贴资金而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严重影响的行为,以及有组织煽动购机者闹事、制造件等。

  第八条农机化主管、财政部门应针对不同性质的违规行为,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不同措施可独立或合并实施。

  (一)对轻微违规行为的处理。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商财政部门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提出警告、通报、暂停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暂停相关或全部补贴产品经销资格等措施,并要求违规产销企业限期整改。

  (二)对较重违规行为的处理。由地市级农业部门会同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商财政部门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提出暂停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暂停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等措施。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对参与较重违规行为的购机者进行登记备案,公布其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同时,要求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限期整改。

  (三)对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理。由省级及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联合市、县(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商财政部门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的措施,要求限期整改,并将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购机者等相关人员列入补贴产品经营黑名单,禁止再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四)以上情况均需及时报省农机化主管部门,由省农机化主管部门在全省范围内公布。对违规产销企业采取暂停、取消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暂停、取消补贴产品经销资格等措施,将在全省范围内同步实施,并按有关要求报农业部农机化司。

  第九条在处理违规行为过程中涉及资金退缴、罚款等资金处理决定,由财政部门会同农机化主管部门作出。

  对拒不履行资金处理决定的违规农机产销企业,由财政部门会同农机化主管部门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条被责令限期整改的违规企业和购机者,在整改期限内完成自查和整改后,主动向当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报送自查及整改报告,经核查确认自查及整改到位的,视情节可以恢复其相关补贴资格。整改要求一般包括:对违规问题的深刻认识,对类似问题的全面自查,采取有效措施纠错,退缴违规补贴资金,承担补贴资格被暂停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以及其他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采取暂停处理措施的,设3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暂停期:对轻微违规行为的,暂停期为3个月至半年;对较重违规行为的,暂停期为6个月至1年;对严重违规行为的,暂停期为1年至2年。

  对补贴资格被暂停或取消前,购机者已购置并已申报录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的、且经核查未发现违规问题的补贴产品,按规定向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补贴标准确需调整的,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规定重新组织测算,并将测算结果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报告问题、有效挽回或减轻损失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对拒不配合调查、拒不执行相关处理决定、多次或重复发生违规行为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十三条各级农机化主管、财政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上级机关转办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规行为线索后,按照以下程序启动查处工作,全程留痕。

  (一)受理登记。对上级机关转办、其他部门转交或实名反映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违规线索,应予登记。对提供不实联系方式、匿名反映且无具体线索的,可不予登记。举报投诉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按规定移交有关线索。

  (二)调查核实。对已受理登记的举报投诉组织调查或转办。经初步调查,对有具体违规线索且违规嫌疑较大的企业,可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对涉及的产品或企业先行采取封闭等防范处理措施。对存在技术争议的,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

  (三)约谈告知。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履行约谈程序,告知涉事企业及购机者其违规情节和拟采取的处理措施等,听取意见。涉事企业及购机者在规定时限内不接受约谈或不配合约谈的,视同无异议。

  (四)处理通报。根据调查结果和约谈情况,经集体研究作出有关处理决定并予公布。

  (五)材料留存。调查处理完结后,应对相关调查材料等建档留存备查。未经受理登记的相关材料亦应留存。调查材料保存期5-10年。

  第十四条暂停期间,农机产销企业须对暂停年度内已申报录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的补贴产品逐一自查、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取得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出具的整改结果意见书。

  暂停期满后,经企业书面申请,可按程序研究后续处理措施。暂停期满后6个月内,农机产销企业可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县级及以上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恢复的书面报告。县级及以上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农机产销企业整改结果、申请恢复的报告、相关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出具的整改结果意见书等,经集体研究作出是否恢复补贴的处理决定并予公布。暂停期满后6个月内,未收到企业书面申请的,视为该企业自行放弃相关产品补贴资格,原则上不再恢复。符合恢复条件的,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向全省公布,并按要求报农业部农机化司。

  第十五条根据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及黑名单数据库发布的信息,省级农业、财政部门对在其他省份发生较重或严重违规行为而被处理的农机产销企业,可联动处理,处理措施宜与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系列措施总体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农机化主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补贴政策实施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农机管理局(办公室)、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进一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打击力度,严惩失信违规产销企业,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安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以下简称“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查处工作,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查处农业机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以下简称“农机产销企业”)在参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以下简称“补贴政策”)实施中所发生的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以及申请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以下简称“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补贴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是指农机产销企业在补贴产品投档、补贴产品信息上传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补贴产品经营、参与补贴申领等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以及购机者参与违规经营以申领补贴的行为。

  第五条各级农机化、财政等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下,按职责分工开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

  第六条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和公布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指导监督其授权经销企业遵守补贴政策各项规定,并对经销企业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农机产销企业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享有政策法规规定的合法权利,并承担以下责任义务。

  (一)遵守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经营,不得有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正确宣传补贴政策,规范真实使用补贴产品标志标识,不误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不参与购机者虚假申领补贴;

  (三)按补贴政策要求提供、保存真实完整的纸质和电子资料,供应符合规定的农机产品;

  (四)发现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应主动报告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并加强整改;

  (五)对购机者符合规定的退(换)货要求,首先确认购机者尚未领取补贴或已将领取的补贴退回财政部门后,再为其办理退(换)货,并主动报告当地农机化、财政部门;

  (六)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后果,主动退回违规行为涉及的补贴资金,接受主管部门处理;

  (一)轻微违规行为。主要指无主观故意,在补贴产品投档、信息上传、公示宣传、资料归集等方面履行承诺事项不到位,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轻影响的行为,且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

  (二)较重违规行为。主要指涉嫌主观故意,违背承诺,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较大影响的行为,包括使用伪造、变造的补贴产品铭牌、合格证、鉴定证书,误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销售的补贴产品配置与检验报告主参数配置不符,未主动报告所发现的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补贴产品退(换)或未及时报告相关情况等。

  (三)严重违规行为。主要指存在明显主观故意,采用未购报补、一机多补、重复报补等非法手段骗套补贴资金而对补贴政策实施带来严重影响的行为,以及有组织煽动购机者闹事、制造件等。

  第八条农机化、财政部门应针对不同性质的违规行为,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不同措施可独立或合并实施。

  (一)对轻微违规行为的处理。县级及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警告、通报、暂停相关产品补贴资格、暂停经销相关补贴产品资格等措施,并限期整改。

  (二)对较重违规行为的处理。省级及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或授权采取暂停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暂停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相关或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等措施。对参与较重违规行为的购机者,3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同时,要求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和购机者限期整改。

  (三)对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理。省级及以上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对违规农机产销企业,采取取消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取消全部产品补贴资格的措施,要求限期整改,并将违规农机产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购机者等相关人员列入补贴产品经营黑名单,禁止再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第九条在处理违规行为过程中涉及资金退缴、罚款等资金处理决定,由财政部门会同农机化主管部门作出。

  对拒不履行资金处理决定的违规农机产销企业,由财政部门会同农机化主管部门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条采取暂停处理措施的,应设3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暂停期;暂停期满后,经企业书面申请,可按程序研究后续处理措施;暂停期满后6个月内,未收到企业书面申请的,视为该企业自行放弃相关产品补贴资格,原则上不再恢复。

  对补贴资格被暂停或取消前,购机者已购置且经核查未发现违规问题的补贴产品,可按规定向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补贴标准确需调整的,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规定重新组织测算,并将测算结果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报告问题、有效挽回或减轻损失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理。对拒不配合调查、拒不执行相关处理决定、多次或重复发生违规行为的,应从重或加重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农机化、财政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上级机关转办或其他部门转交的违规行为线索后,按照以下程序启动查处工作,全程留痕。

  (一)受理登记。对上级机关转办、其他部门转交或实名反映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违规线索,应予登记。对提供不实联系方式、匿名反映且无具体线索的,可不予登记。举报投诉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按规定移交有关线索。

  (二)调查核实。对已受理登记的举报投诉组织调查或转办。经初步调查,对有具体违规线索且违规嫌疑较大的企业,可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对涉及的产品或企业先行采取封闭等防范处理措施。对存在技术争议的,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

  (三)约谈告知。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履行约谈程序,告知涉事企业及购机者其违规情节和拟采取的处理措施等,听取意见。涉事企业及购机者在规定时限内不接受约谈或不配合约谈的,视同无异议。

  (四)处理通报。根据调查结果和约谈情况,经集体研究作出有关处理决定并予公布。

  (五)材料留存。调查处理完结后,应对相关调查材料等留存备查。未经受理登记的相关材料亦应留存。调查材料保存期5-10年。

  第十三条根据农机购置补贴违规通报及黑名单数据库发布的信息,省级农机化、财政部门对在其他省份发生较重或严重违规行为而被处理的农机产销企业,可联动处理,处理措施宜与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系列措施总体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农机化、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补贴政策实施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财政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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