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精神和省、市地方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对我市市区列入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税金的综合税率标准作相应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由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变化,经测算,综合税率由原来的3.445%调整为3.477%,计算基础为不含税工程造价。
凡在常州市区范围内(除武进区)承接的建筑、安装、市政、装饰、房屋修缮、抗震加固、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等工程均按综合税率3.477%计取税金,列入工程造价。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的综合税率调整按各地的规定执行。
本次调整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凡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按上述办法计取税金,已结算完毕的工程项目不再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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