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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市政园林管理处

时间:2024-05-20 17:45:10 文章作者:小编 点击:

  为更好地推进浙江省园林城市创建活动,规范浙江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工作,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的贯彻实施,同时参照新颁《国家园林城市申报及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建城〔

  2.已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50563-2010)进行等级评价并达到Ⅲ级以上(含Ⅲ级);

  3.对照《浙江省园林城市标准》组织自检,基本具备浙江省园林城市条件要求;

  4.近3年内未发生破坏园林绿化成果、生态环境保护、城市市政建设、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恶性事件。

  1.提出申报的市(县)人民政府在评审年的前一年10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创建申请,同时抄送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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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省建设厅根据省政府要求,组织专家于评审年的上半年对申报市(县)进行实地查看和指导,基本具备条件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在当年的9月底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考评的请示,同时抄送省建设厅。

  2.城市概况(包括城市基础设施情况、城市环境状况等)及最新批准实施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县(市)域总体规划》、建成区范围图、城市绿地现状图、设区城市行政区划图;

  4.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达标(Ⅲ级或Ⅲ级以上)自评材料,包括:(1)城市园林绿化等级评价表(详见附表1);(2)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进行自评的综述;

  6、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技术报告(文字材料及DVD音像片,其中DVD音像片时长不超过12分钟)。

  (一)省建设厅根据省政府的批转要求,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评。专家组由政府综合、园林绿化、生态、市政、住房保障等方面的管理或技术人员组成。

  (二)实地考评采取听取情况介绍、看DVD音像片、审查各类材料、现场实地查看、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全面了解申报市、县的园林城市建设成果和公众参与度、满意度。

  (三)实地考评点和线路由市(县)自定与专家组随机抽查相结合,随机抽查线路及内容由专家组组长临时确定。

  (四)实地考评结束后,专家组将经所有成员签字确认的书面考评意见提交省建设厅。

  (五)省建设厅根据专家组的考评意见,对申报市(县)的相关工作和各项数据进行全面核实后,提出综合评审结果。

  (一)对已命名的“浙江省园林城市”实行动态监管,采取“市(县)自查、省级复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复查。市(县)自查每2年开展一次,自查情况报省建设厅;省级复查每3年开展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浙江省园林城市”称号;复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由省人民政府撤销其“浙江省园林城市”称号。

  (二)对获得“浙江省园林城市”的市(县)发生严重破坏绿化成果或生态环境污染事件的,要求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落实的,由省人民政府撤销其“浙江省园林城市”称号。

  1、定性项目的自评结果填“满足”或“不满足”,“满足”表示符合相应的等级标准要求;定量项目的自评结果直接填写数据。

  2、“城市园林绿化综合评价值、城市公园绿地功能性评价值、城市公园绿地景观性评价值、城市公园绿地文化性评价值、城市道路绿化评价值、城市容貌评价值”等指标通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进行评价;由专家组评价时,专家组原则上不少于5人,并至少含1位市政专家;专家组成员按照《标准》要求独立打分,结果取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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