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宿各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城乡绿化成果,大力倡导爱绿、护绿、养绿的社会风尚,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绿化管理和养护,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城乡绿化长效管护运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城乡绿化管护工作。加强城乡绿化建设是改善生态环境、人居条件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富民强市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近几年来,我市城乡绿化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重栽轻管,苗木缺水少肥,树木无人修剪,病虫害防治工作不及时,一些地方人为破坏苗木现象严重等。为加快生态宿迁、绿色家园建设步伐,必须把城乡绿化管护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本通知所称的绿化管护是指以从事对树木和绿地为主的绿化进行日常管理、保护等活动,主要包括绿地建设、保洁、监护、浇水、施肥、修剪、防治病虫害等方面工作。
三、明确管护范围,落实管护责任。城镇绿化实行绿化管护责任单位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运作机制。市政府与市区有关单位已签定的绿化管护责任状要继续补充、完善;对近期实施的绿化工程,市政府将继续与市区有关单位补签责任状。县(区)、乡(镇)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层层签定绿化管护责任状。园林、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可行的管护方案,明确管护区域、管护内容和管护要求,划片到单位,责任到个人。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绿化工作分管领导和具体管护责任人,细化量化目标任务,实行全天候常年管护制度,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一级保一级,切实把绿化管护工作落到实处。
(一)建设单位作为绿化管理责任单位,要加强对所承担绿化工程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有关规定,坚持“三三三一”付款机制。绿化施工中,要实行监理或专业人员现场管理制度,严把苗木质量关,杜绝不符合规格和带有病虫害苗木进场。对不符合施工质量要求的,要责令施工单位及时整改。要加强对绿化成品的管护工作,及时做好浇水、施肥、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工作,乔木必须每年修剪一次,绿篱、色块等要保持形态整齐。对因自然因素造成树木损坏、死亡的,要及时予以补植、更换。
(二)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及建设单位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园林主管部门管理。施工单位根据合同规定,负责所承接绿化工程管护期的绿化管理、养护工作。管护期结束后,施工单位要将绿化工程及时移交责任单位,并提供详细的竣工验收资料。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区)、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为所辖地段绿化保护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属地管理体系和网络,签定属地管理责任状,明确负责人、具体联系人、联系电话,并上报市园林局。要明确专人巡查,做好对所辖区域内绿地、广场、行道树、防护绿地的保护工作,不得发生侵占绿化、损坏绿化、取土挖坑等行为。要加强宣传发动工作,提高群众爱绿、护绿意识,杜绝损绿、毁绿事件发生。积极配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做好绿化管护工作。对因人为因素造成树木死亡、损伤的,绿化属地保护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单位进行查处,并负责及时补植、更换。
四、积极开展绿地认养活动,依靠社会力量,搞好城镇绿化美化建设,增强广大群众绿化和环保意识。提倡和鼓励学生参与绿地认养活动,既可以学校或班组、共青团或少先队集体名义认养,也可以学生个人名义认养;认养者享有在绿地内竖立标志牌权和绿地命名权。
五、县(区)、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城镇绿化管护工作,与所辖区域内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签订绿化管护责任状,实行门前“五包”(包看护、包浇水、包施肥、包清洁、包治虫),层层落实绿化管护责任。
六、管护责任单位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立标牌,标明管护单位、管护范围和责任人。
七、引入竞争机制,逐步建立城镇绿化管理、养护招投标制度。要把绿化管护工作全面推向市场,促进绿化管护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不断提高管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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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强杨树病虫害防治。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杨树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防治;坚持“谁受益、谁防治”的原则,调动各方积极性。各县(区)要配备必要的森防专用设备,每个乡镇要组织专门防治队伍,对国道、省道、高速公路、林业重点工程等实行统防统治,确保全市病虫害防治率达到95%以上。
九、进一步加快林权制度改革,建立完善营林机制。农村所植树木要明晰产权,充分调动群众栽植管护积极性,凡拍卖、承包、租赁的林地、林木都要依法公证,让群众放心。要深化改革,创新育林机制,做到包栽、包活、包长效管理。
十、加强林农复合经营。大力推广林粮、林菌、林菜、林牧、林油等间套作模式,以耕代抚,促进林木生长。要本着“谁受益、谁经营、谁投入”的原则,加强杨树施肥、修枝、除草、灌水等抚育管理。
十一、各地、新闻单位、学校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不断强化群众绿化意识,形成人人爱绿、个个护绿的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共同做好绿化管护工作。
十二、强化绿化管护督查工作。建立长期、系统的督查工作机制,将绿化管护工作与单位行风、机关作风评比结合起来,对管护不力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批评,以督查促落实,以督查促成效。
十三、管护活动要在园林、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下进行。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应接受园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园林、林业部门要积极开展有关检查、评比活动,定期发布养护、病虫害防治等方面信息,培训管护人员,做好技术服务工作。
十四、公安、城管、林业等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从重从快查处各类毁绿案件。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部门应及时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可处以所造成损失1―5倍的罚款;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按有关规定处罚;应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宿迁军分区。